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法律规定
温州龙湾法律咨询
2025-04-27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指令等。2.对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未处理administrative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的其他争议提起诉讼。例如,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4.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其特定的限制,不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内部管理行为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点第一条: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类行政案件:(一)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对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如果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过十五日,主张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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